旧版入口(已归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规定

红河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17-07-21

   

  第一条 为做好红河州人民政府信息网上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核。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核。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核,是指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核,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核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核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核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有关部委联合颁发的《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事项具体范围》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

  审核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政办各科室提交的需要公开的文件等信息必须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发布,方可到达信息发布环节,通过OA系统专用信息发布流程完成信息公开审核、提交、发布。由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网站管理人员将信息发布在门户网站。

  第七条 各县市、各部门子网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自发布信息的部门承担各自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网站发布登记制度。州级各部门报送的需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经信息员初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备案后,方可报州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公开发布。

  第九条 其他媒体转载的信息只允许在中共红河州委宣传部主管的“中国红河”网转载政务信息。

  第十条 本中心自行发布的信息需要经办公室审查后再由中心领导审核确认是否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如有不确定又需要公开的信息,必须经由州保密局审查备案后方可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违反本规定,公开的信息设计国家秘密,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阅读下一篇

365体育网址机关政府信息网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365体育网址门户网站的信息服务和宣传作用,树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修订)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返回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