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规划类
《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四、行政执法类
(一)行政许可事项:
第一项 建设项目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审批;
第二项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申请的审核;
第三项 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
第四项 申请探矿权的审批;
第五项 探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六项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的注册登记;
第七项 申请采矿权及延续、变更、注销的审批;
第八项 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第九项 申请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审批;
第十一项 工程建设项目及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审查认定;
第十二项 申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的初审;
第十三项 地质灾害治理方案的论证和认定;
第十四项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甲、乙、丙级资质的审查、审批;
第十五项 提交新建城镇等建设项目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的审查认定;
第十六项 停办或闭坑矿山提交的地质环境治理报告的审批;
第十七项 申报地热水资源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甲、乙、丙级资质的审查授予;
第十八项 古生物化石采掘和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的审批;
(二)行政处罚事项
第一项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第二项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第三项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第四项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第五项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第六项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第七项 未按房地产转让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的
第八项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九项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第十项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 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第十一项 临时占用基本农田期满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第十二项 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文件的;非法印制、出售土地权利证书的;非法发放土地权利证书的
第十二项 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文件的;非法印制、出售土地权利证书的;非法发放土地权利证书的
第十四项 逾期未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
第十五项 违反规定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第十六项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第十七项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
第十八项 超越批准的矿山范围采矿的
第十九项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
第二十项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第二十一项 不向矿产储量管理机构申报矿产储量的,或者不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提交资料、报告、报表的,或者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
第二十二项 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的
第二十三项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第二十四项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第二十五项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
第二十六项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第二十七项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
第二十八项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九项 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
第三十项 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 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 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的; 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的; 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
第三十一项 未依照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进行地热水资源勘查;未经资质认定,擅自承担地热水勘查、开采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承担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工程项目施工、监理
第三十二项 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未与矿山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项 因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或者治理,并向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进行恢复或者治理的责任人
第三十四项 拒报或者读报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
第三十五项 侵占、毁损地质环境监测、保护设备和设施的
第三十六项 拒报、谎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关报告、监测数据等资料的;对造成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七项 不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的
第三十八项 违反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的
第三十九项 擅自在澄江动物化石保护区内采集化石标本或者收购、买卖化石标本的
第四十项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
第四十一项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第四十二项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三)行政征收事项
第一项 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项 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第三项 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四)行政强制事项
第一项 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继续施工的行为的制止
(五)行政备案(2项)
第一项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第二项 地质调查备案
(六)、行政确认事项
第一项 土地权利设定、变更、注销登记
第二项 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第三项 出具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的鉴定结论